未成年真人秀 先甄别后放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强调不得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未成年真人秀 先甄别后放行

未成年真人秀 先甄别后放行

▲吴尊、陈小春都曾带着孩子一起录制《爸爸去哪儿》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4月3日发布消息,公布2月1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强调:未成年人节目不得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不得教唆犯罪;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内容

  未满十岁不得做广告代言人

  《规定》第九条列举了16项未成年人节目中禁止出现的内容,包括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崇拜曾经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人物等。《规定》中还强调,未成年人节目不得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

  《规定》对未成年人参与节目作出了明确要求,其第十条指出,制作、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节目、真人秀节目、访谈脱口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针对近年来童星、未成年人频繁亮相节目引发争议的问题,《规定》要求,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

  广告方面,《规定》要求,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与此同时还强调,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

  《规定》还要求,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全天播出未成年人节目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每日17:00-22:00之间应当播出国产动画片或者其他未成年人节目,不得播出影视剧以及引进节目,确需在这一时段播出优秀未成年人影视剧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对比

  早恋、吸烟问题被单列成项

  相比于去年8月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版《规定》对“未成年人选秀”不再一棒子打死。“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不得制作、传播下列未成年人节目类型”中,原本包含了未成年人参与的选秀类节目。而在正式发布的规定中,本条改为“ 不得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制作、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节目、真人秀节目、访谈脱口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可以看出,管理部门对于有未成年人参与的选秀类节目是要先甄别后放行。

  在“国家支持、鼓励含有下列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中,《规定》增加了“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树立优良家风”、“反映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两条内容。

  在“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的内容”中,规定将“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表现吸烟、售烟和酗酒”单列成项,由此强调管理部门对于未成年人这两个问题的重视程度。同时规定在意见稿“使用毒品、兴奋剂等违禁药品”条目中,增加了“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药物”,更加明确了不得滥用违禁品的项目。

  《规定》在未成年人节目的传播规范方面更加倾向未成年人——在评估委员会条目中,贴心地增加了“必要时,可以邀请未成年人参加评估”内容。

  此外,《规定》新增了对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传播要求:要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在接到公众书面举报后经审查发现节目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或者属于第十条第一款禁止节目类型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解读

  《规定》有创新 细化制作规范

  在《规定》发布的同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也就《规定》的发布回答了记者提问。谈及出台背景,发言人介绍,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中,出现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装“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调侃、侵犯隐私权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其中个别节目有“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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